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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河北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河北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为:Hebei Metal Circula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 HMCA
  第二条本会是由河北省区域内各种从事金属材料流通企业、金属材料批发市场、物流专业社团、企业以及相关的科研院所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为实现会员共同的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全省性、非赢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具有社团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全心全意为政府和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密切协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推进全省金属材料流通行业持续、快速、协调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以河北省行政区域为开展业务活动的范围。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团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5号(原省冶金厅办公楼5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贯彻党和国家有关金属材料流通产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关心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 开展全省金属材料流通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研究本行业市场情况,掌握全省的行业发展方向、趋势和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及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 开展会员的自律活动,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推进金属材料流通方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参与行业地方标准的制订与修订,开展质量、诚信评选活动,规范市场行为,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促进公平竞争;
  (四) 设立行业信息网站,出版相关刊物,联合业内资深人士,收集分析行业信息,研究钢材市场走势,加强信息交流沟通,实现信息共享;
  (五) 充分发挥协会协同优势,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共同订货,进行资源集中采购分销,联合投标一些大的工程项目,提高全省金属材料流通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六)积极探索融资渠道与方法,以本会的整体优势,代表会员与银行进行广泛交流与合作,切实帮助会员增强经营活动中的资金融通能力,为具备资质的会员提供资金支持;
  (七) 组织金属材料营销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业务和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企业培训成本。举办各种报告会、交流会、展销会和展览会等活动,帮助会员开阔视野,广交朋友,提高自身素质,促进共同发展;
  (八)精心组织,紧密团结,加强沟通,形成省内钢材价格协调机制,提高贸易商的“话语”权,达到稳定市场结构,降低价格震荡的目的;
   (九) 争取与国内外及港澳台的民间协会商会、企业等广泛联系,适时组织交流、互动、考察等活动,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商贸合作。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有关经济技术、贸易合作、经营管理、资金融通等信息咨询服务;
  (十) 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一) 与有关部门配合,协助政府职能机构进行行业管理,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接受会员及其它组织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凡在本省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以经营金属材料为主,有一定经济实力,商德商风好,诚信经商,文明经营的企业和金属材料流通行业相关的社会团体、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
  (2) 个人会员:在本行业中具有权威的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本行业中的各类专业人士,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必须是经有关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
   (四) 个人会员在河北省金属材料流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 本会认为可以接纳入会的。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 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 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权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 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履行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等有关证件。
  会员单位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举办的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和改组理事会;
   (三) 讨论和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通过本会有关决议,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通过名誉会长、顾问的入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或其它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会议。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若干。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每年召开二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或通讯的形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由协会会长主持,副会长、秘书长通报协会工作情况,讨论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一般由规模较大的单位会员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或本行业影响力较大的个人会员中推荐。会长、副会长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即免去会长、副会长的职务,该单位新的主要领导续任。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不得超过两届。会长由大型企业现职主要领导人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处理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上述有关职权会长可根据需要委托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
  第二十九条本会常务副会长行驶以下职责:
   (一) 主持协会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通过的年度计划。
   (二) 向会长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建议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三) 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检查本部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工作事务。
   (六) 会长、副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银行存款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用于驻会人员,专职聘任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障,但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亦可实行集体协商工资制。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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